「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국 가 · 지 역 : 중국 • 법 규 번 호 : 국가위생가족계획위원회령 [2016] 제8호 • 제 정 일 : 2002년 1월 22일 • 개 정 일 : 2016년 1월 19일 • 공 포 일 : 2016년 1월 19일 • 시 행 일 : 2016년 1월 19일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 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 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 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 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 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 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 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 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 疗服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 疗机构中进行。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 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 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 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 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 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 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 施医疗美容项目。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 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 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 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 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 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 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 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