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2016 12 23 发布 2017 06 23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 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 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 ℃冷冻处理的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GB5009.228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