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1996.12.2., 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 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 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 急预防措施: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 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 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 的机关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 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 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 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 证》。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 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 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 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 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 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 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 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 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 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 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 者销毁处理。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 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 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 资料。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 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 防措施。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 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 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 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 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 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 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 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 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 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 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 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 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 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 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 疫。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 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 查。
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 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 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 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 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 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全、包装完好、 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 疫合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 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 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 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 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不再检疫。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 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 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 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 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 得携带进境。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 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 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 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 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 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 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 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 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 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 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 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 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交携带人、寄件人。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船、 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 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 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 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 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 作防疫消毒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 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 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装 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 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 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 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 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 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 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时,应 当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 消毒处理。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 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 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 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 蒸、消毒证书。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 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 动植物检疫封识和标志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 在进境口岸依法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检 疫监督;经加工复运出境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有关出境 检疫的规定办理。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 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登记。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 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 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 资格。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实施检疫或者按照规定作熏 蒸、消毒、退回、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或者招致的损失,由货主、物主或 者其代理人承担。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检疫,需要采取样品时,应当出具采样凭单; 验余的样品,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 领回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