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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2018

本條例旨在就道歉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 , 作出規定。 [2017 年 12 ⽉ 1 ⽇ ] 2017 年第 148 號法律公告 (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18 年第 1 號編輯修訂紀錄 )

1. (

編輯修訂 ——2018 年第 1 號編輯修訂紀錄 )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歉條例》。

(2) (

已失時效⽽略去 ——2018 年第 1 號編輯修訂紀錄 )

2. 本條例的⽬的是提倡和⿎勵作出道歉

, 以期防⽌爭端惡化 , 和 促進和睦排解爭端。

3. 在本條例中

—— (apology)—— 參閱第 4 條 ; (applicable proceedings)—— 參閱第 6 條。 在本條例中 , 某⼈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 , 指該⼈就該事宜 表達歉意 、 懊悔 、 遺憾 、 同情或善意 , 並包括 ( 舉例⽽⾔ ) 該⼈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上述表達可屬⼝頭或書⾯形式 , 亦可藉⾏為作出。 如上述表達有任何部分符合以下說明 , 則上述道歉亦包括 該部分 ——

(a) 該部分是以明⽰或默⽰的⽅式

, 承認上述的⼈在上 述事宜⽅⾯的過失或法律責任 ; 或

(b) 該部分是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

在本條例中 , 凡提述某⼈作出的道歉 , 包括代表該⼈作出 的道歉。 第 5 條指明本條例適⽤的道歉。 凡某⼈在本條例⽣效⽇期當⽇或之後 , 就某事宜作出道 歉 , 本條例適⽤於該道歉 , 不論 ——

(a) 該事宜是在該⽇期之前

、 當⽇或之後出現的 ; 或

(b) 關於該事宜的適⽤程序

, 是在該⽇期之前 、 當⽇或之後展開的。

(2) 然⽽

, 如 ——

(a) 某⼈在適⽤程序中送交存檔或呈交的文件中

, 作出道歉 ;

(b) 某⼈在適⽤程序的聆訊中作出的證供

、 陳詞或類似的⼝頭陳述中 , 作出道歉 ; 或

(c) 某⼈作出道歉

, 並在適⽤程序中 , 援引該道歉為證據 , 或該道歉於該⼈同意下 , 在適⽤程序中被援引為證據 , 則本條例不適⽤於該道歉。

6.

(1) 在本條例中

, 以下程序屬適⽤程序 ——

(a) 司法

、 仲裁 、 ⾏政 、 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 ( 不論是否根據成文法則進⾏ ) ;

(b) 根據成文法則進⾏的其他程序。

(2) 然⽽

, 適⽤程序並不包括 ——

(a) 刑事法律程序

; 或

(b) 附表指明的程序。

7.

(1) 就適⽤程序⽽⾔

, 某⼈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 ——

(a) 並不構成以明⽰或默⽰的⽅式

, 承認該⼈在該事宜 ⽅⾯的過失或法律責任 ; 及

(b) 在就該事宜裁斷過失

、 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 , 不得列為不利於該⼈的考慮因素。 本條受第 8 條規限。 某⼈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的證據 , 不得在適⽤程序中 , 為就該事宜裁斷過失 、 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 , ⽽接 納為不利於該⼈的證據。 然⽽ , 如在個別適⽤程序中 , 出現特殊情況 ( 例如沒有其他證據 , 可⽤於裁斷爭議事項 ) , 有關的裁斷者可⾏使酌情權 , 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 , 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 , 但該裁斷者須信納 , ⾏使該酌情權 , 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之後 , 屬公正公平之舉 , ⽅可⾏使該酌情 權。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其他關於程序事宜的規則中 , 有任何 相反規定 , 本條仍然適⽤。 在本條中 —— (decision maker) 就適⽤程序⽽⾔ , 指具有權限在該程序中聆聽 、 收取和審查證據的⼈ ( 不論是法院 、 法庭 、 審裁處 、 仲裁員或任何其他團體或個⼈ ) 。

9. 就《時效條例》

( 第 347 章 ) 第 23 條⽽⾔ , 某⼈就某事宜作出的道 歉 , 並不在與該事宜相關的情況下 , 構成該條例所指的承認。

(1) 如根據某保險或彌償合約

, 就某事宜對任何⼈提供保險保障 、 補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 則某⼈就該事宜作出的道歉 , 並不使該項保障 、 補償或利益無效 , 或受到其他影響。

(2) 不論上述保險或彌償合約是在本條例⽣效⽇期之前

、 當⽇或之後訂立 , 本條仍然適⽤。

(3)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協議中

, 有任何相反規定 , 本條仍然 適⽤。 本條例並不影響 ——

(a) 在適⽤程序中的文件透露程序

, 或在適⽤程序中要求程序各⽅披露或交出他們管有 、 保管或控制的文 件的類似程序 ;

(b) 《誹謗條例》

( 第 21 章 ) 第 3 、 4 或 25 條的施⾏ ; 或

(c) 《調解條例》

( 第 620 章 ) 的施⾏。

12. ⾏政⻑官會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

, 修訂附表。

13. 本條例適⽤於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