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
[法律, 2013. 8. 6., 全文修正]
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 民人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 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 )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 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協調及支援。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 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 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 ,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