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 例》
[1991年7月1日] 1991年第236號法律 (格式變更——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條例取消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就有關取消這區分的 宜對法律作相應的修訂及簡化,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規定。
本條例可引稱為《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
(a)任何訂立罪⾏並把該罪⾏宣稱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的條例,須解釋為把該罪⾏宣稱為罪⾏,⽽任何其他條例對某罪⾏的提述,將不會祇因為本條例⽣效後提述在名稱上不再適⽤⽽致其效果受影響; (b) 任何其他條例就某罪⾏所定的懲罰,不受本條例的 影響。 [比照 1967 c. 58 s. 12(5) U.K.]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