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13.7.3., 制定]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 条例。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 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 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 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 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 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 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 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 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 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 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 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 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 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 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 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 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 停留。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 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 物识别信息。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 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 料。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 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 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 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 务机构代为申请: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 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 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 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 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 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 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 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 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 部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 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 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 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 区域。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 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 限。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 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实施。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 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15日。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 废: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 者公告宣布作废。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 收缴: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 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 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 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