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條例》 (第608章)
[2010年11月12日] 2010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格式變更——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條例旨在為某些僱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資;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及相應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僱傭條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目錄 條次 頁次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1-1 2. 釋義 1-1 3. 獲豁免學生僱用 1-7 4. 工作時數 1-9 5. 工資期 1-9 6. 工資 1-11 7.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1-11 第2部 獲付最低工資的權利 8. 僱員須獲付至少最低工資 2-1 9. 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2-1 10. 根據僱傭合約獲付至少最低工資的權利 2-3 第3部 最低工資委員會 11. 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 3-1 12. 委員會的職能 3-3 13. 委員會的權力 3-5 14. 委員會的報告 3-5 第4部 雜項 15. 不可藉合約摒除本條例 4-1 16. 修訂附表3 4-1 17. 修訂附表1、2及4 4-3 18. 過渡性條文 4-3 第5部 19-24. (已失時效而略去) 5-1 附表1 教育機構 S1-1 附表2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 S2-1 附表3 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S3-1 附表4 最低工資委員會 S4-1
( 編輯修訂 ——2017年第 1 號編輯修訂紀錄 )
在本條例中—— 工作時數 (hours worked) —— 見第 4 條; 工作經驗學員 (work experience student) 指—— (a) 修讀經評審課程的學生;或 (b) 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生, 而該學生正根據某僱傭合約受聘,且在該合約開始時, 仍未滿 26 歲; 工資 (wages) 除第 6 條另有規定外,其涵義與《僱傭條例》 ( 第 57 章 )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工資期 (wage period) —— 見第 5 條; 主席 (chairperson) 指委員會的主席; 委員 (member) 指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 (Commission) 指由第 11 條設立的最低工資委員會; 非本地教育課程 (non-local education programme) 指達致頒授屬 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prescribed minimum hourly wage rate) 指附表 3 第 1 欄指明的每小時工資額; 家庭傭工 (domestic worker) 指受僱於某住戶或在關乎某住戶的 情況下受僱的家務助理、護理員、司機、園丁、船工或 其他私人傭工; 處長 (Commissioner)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 ( 第 57 章 ) 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就 僱 員 於 某 工 資 期 而 言,具 有 第 8(2)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殘疾人士 (PWD) 指持有由政府設立的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 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 殘疾僱員 (employee with a disability)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僱員: 屬殘疾人士,而其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 的生產能力水平,已於就第 9(1)(b) 條具有效力的評估證 明書內述明; 經評審課程 (accredited programm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全日制 課程 —— (a) 由附表 1 指明的教育機構提供; (b) 屬《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 ( 第 592 章 ) 附表 3 第 1、2 或 3 條描述的類別的進修計劃;及 (c) ( 如該全日制課程由根據《教育條例》 ( 第 279 章 ) 註 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提供 ) 屬該條例所指的專上教 育程度; 僱主 (employer)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 ( 第 57 章 ) 中該詞的涵義 相同; 僱員 (employee) 指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為僱員的人,但不包括 第 7(2)、(3)、(4) 或 (5) 條涵蓋的人; 僱傭合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 ( 第 57 章 )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僱傭地點 (place of employment) 就某僱員而言,指符合以下說 明的任何地點:該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 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 當值; 僱傭試工期 (trial period of employment) 指附表 2 第 2 條提述的 僱傭試工期; 實習學員 (student intern)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學生—— (a) 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附表 1 指明的某教育機構 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經評審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 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或 (b) 居於香港,並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某機構正向 該學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 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 而該工作就頒授該課程所達致的學術資格而言,屬頒授 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 (assessment-opting PWD) 指符合以下說明 的殘疾人士︰按照附表 2 第 4(2) 條作出選擇,讓其在執 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接受 根據該附表進行的評估; 選擇表格 (option form) 指附表 2 第 4 條提述的表格; 獲豁免學生僱用 (exempt student employment) —— 見第 3 條。 ( 編輯修訂 ——2017年第 1 號編輯修訂紀錄 )
工作經驗學員及其僱主可達成協議,將一段在有關僱傭合約 ( 現行合約 ) 期內的為期最長 59 天的連續期間,視為獲豁免學 生僱用期,但前提是 —— (a) 在該學員為立約一方、且與現行合約於同一公曆年 開始的另一僱傭合約期內的任何期間,均不曾是獲 豁免學生僱用期;及 (b) 在現行合約開始前,該學員向該僱主提供由該學員 作出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核實 (a) 段列明的事實。
僱員於某工資期的工作時數,包括該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 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 (a)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 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b) 在關乎其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 包括該僱員用於往來其居住地方及其僱傭地點 ( 其 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 ) 的交通時間。
(a) 就正處於僱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而言,為將訂明每 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附表 2 第 3 條指明的百分率 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b) 就殘疾僱員而言,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 以附表 2 第 7 條提述的評估證明書所述明的、屬該 僱員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c) ( 如某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繼續受僱為相同僱主執行 相同工作 ) 就該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而言,直至對 其在執行該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根據附 表 2 完成當日終結為止,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 額,乘以在選擇表格內指明的百分率所得之每小時 工資額;及 (d) 就其他僱員而言,為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a) 根據《僱傭條例》 ( 第 57 章 ),計算須支付的任何工 資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款額; (b)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 第 380 章 ),計算須以特 惠款項方式支付的任何款額; (c)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第 485 章 ),計算須 向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任何強制性供款的款額;及 (d) 為《僱員補償條例》 ( 第 282 章 ) 或《職業性失聰 ( 補償 ) 條例》 ( 第 469 章 ) 的目的,計算僱員的每月收入或 每月入息。
(a) 一名獲委任為主席的人,該人須不是公職人員; (b) 不多於 9 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其他委員,而其中 —— (i) 不多於 3 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關乎勞工 界別的事宜方面具有知識或經驗者; (ii) 不多於 3 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關乎商業 界別的事宜方面具有知識或經驗者;及 (iii) 不多於 3 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相關學術 範疇具有知識或經驗者;及 (c) 不多於 3 名屬公職人員的其他委員。
(a) 根據本條委任委員; (b) 根據附表 4 第 3 條委任署理主席。
(a) 在防止工資過低與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的目標之 間,取得適當平衡;及 (b) 維持香港的經濟發展及競爭力。
(a) 諮詢代表僱主或僱員的任何組織,或任何其他人; (b) 考慮在諮詢過程中向它提交的意見;及 (c) 分析及考慮來自任何研究或調查的數據,及考慮該 等研究或調查所包含的任何其他資料。
僱傭合約 ( 不論是在本條生效當日、之前或之後訂立者 ) 的任 何條文,如看來是終絕或減少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 利益或保障的,即屬無效。
(a) 於第 1 欄指明每小時工資額,或調高或調低該欄所 指明的、於當時有效的每小時工資額;及 (b) 於第 2 欄指明 (a) 段提述的任何修訂的生效日期。
(a) 猶如“ 修訂,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 法例的權力” 已被“ 完全撤銷” 取代一樣;及 (b) 猶如“ 日起修訂” 已被“ 日起完全撤銷” 取代一樣。
[ 第 2 及 17 條 ]
[ 第 2、9 及 17 條 ]
評估 (assessment) 指屬本附表第 6 條提述的評估; 認可評估員 (approved assessor)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屬處長根據第 (2) 款為本段的目的而指明的類別; (b) 在提供關乎罹患殘疾的人之就業的職業康復或其他 服務方面,具備處長根據第 (3) 款為本段的目的而指 明的年資;及 (c) 獲處長根據本附表第 6(4) 條認可。
(a) 在第 9 條生效日期或之後,謀求根據僱傭合約受聘; 或 (b) 其僱傭合約中關乎其根據該合約須執行的工作的類 別的條款,將會在該生效日期或之後,有所更改。
為施行第 9(1)(a) 條,指明百分率為 50%。
(a) 在緊接第 9 條生效日期前受僱; (b) 之後繼續受僱為相同僱主執行相同工作;及 (c) 正以少於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每小時工資 額受僱, 該殘疾人士可在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 前,選擇讓其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 產能力水平,接受根據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a) 採用處長批准的格式; (b) 指明有關殘疾人士當時賺取的每小時工資額 ( 現行 合約工資額 );及 (c) 指明將現行合約工資額除以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 資額所得的百分率。
(a) 已根據本附表第 2 條選擇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的 殘疾人士; (b) 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 (c) 本附表第 5 條所涵蓋並已選擇接受評估的殘疾人士。
(a) 述明殘疾人士在執行有關工作方面可達致的生產能 力水平; (b) 採用處長批准的格式;及 (c) 由有關認可評估員簽署。
在根據本附表進行評估時,認可評估員 ( 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 的公職人員除外 ) 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
[ 第 2 及 16 條 ]
每小時工資額 生效日期 $28 2011 年 5 月 1 日 ( 由 2010年第 145 號法律公告增 補。由 2012年第 168 號法律公告 修訂 ) $30 2013 年 5 月 1 日 (由2012年第186號法律公告增補) $32.5 2015 年 5 月 1 日 ( 由 2015年第 6 號法律公告增補 ) $34.5 2017 年 5 月 1 日 ( 由 2017年第 10 號法律公告增補 ) $37.5 2019 年 5 月 1 日 ( 由 2019年第 8 號法律公告增補 ) $40 2023 年 5 月 1 日 ( 由 2023年第 3 號法律公告增補 )
[ 第 11 及 17 條 ]
(a) 在其委任文書所指明的任期內任職,並按行政長官 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委任條款及條件任職;及 (b) 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行政長官如信納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因永久喪失行為 能力或其他充分理由,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其職位的職 責,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委員免任。
(a) 主席一職懸空期間;或 (b) 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夠或不 適合執行主席的職責期間。
(a) 在署理委任或在與該項委任相關的事宜方面,有欠 妥或不符合規定之處;或 (b) 需要該人署理主席職位的情況從未出現或不再存在。
(a) 會議的主持人;及 (b) 不少於當時在位的其他委員的半數,而其中須包括 最少 3 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以及最少一名屬公 職人員的委員。
委員會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 豁免權或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