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如下: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