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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第 3 章、5.2、8.1、11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08—1981, Rev 1—1997《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 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与 GB 8537—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 ——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水质要求的具体条款,按 GB/T 1372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执行; ——界限指标去掉 1 项(浑浊物); ——限量指标增加 4 项(锂、锶、溴酸盐、锰)修改 4 项(硒、砷、氟化物、铅),删除 4 项(铬、镉、镍、 汞); ——污染物指标增加 2 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 1 项(亚硝酸盐); ——微生物指标增加 3 项(霉菌总数、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删除 1 项(菌落总数); ——删除附录 A《饮用天然矿泉水质量评价报告资料要求(参考件)》,将附录 B 改为附录 A。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中心资源与环境安全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 海南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新龙、曹光进、涂廷山、刘秀梅、康永臻、陈军、闻万隆、田福静、杜钟、徐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537—1987、GB 8537—1995。 1) 2001 年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 未受污染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受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 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中二氧化碳含量分为:

a) 含气天然矿泉水: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 泉水; b) 充气天然矿泉水:按 5.3.2 规定处理,充入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c) 无气天然矿泉水:按 5.3.2 规定处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常压在水中 的碳酸盐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一种天然矿泉水; d) 脱气天然矿泉水:按 5.3.2 规定处理,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 释放的一种天然矿泉水。

5 要求

5.1 水源要求 水源地应进行评价,水源的护、水源地的监测按 GB/T 13727 执行。

5.2 水质要求

5.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GB 8537—2008 表 1 感官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色度/度 | ≤ 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 浑浊度/NTU | ≤ 5 | | 味和嗅 |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 | 可见物 |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

5.2.2 理化要求

5.2.2.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界限指标 | 项目 | 要求 | |------|------| | 锂/(mg/L) | ≥ 0.20 | | 锶/(mg/L) | ≥ 0.20(含盐在 0.20 mg/L~0.40 mg/L 时,水源水水温应在 25 ℃以上) | | 锌/(mg/L) | ≥ 0.20 | | 硒/(mg/L) | ≥ 0.20 | | 偏硅酸/(mg/L) | ≥ 25.0(含盐在 25.0 mg/L~30.0 mg/L 时,水源水水温应在 25 ℃以上) | | 碘/(mg/L) | ≥ 0.01 |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 250 |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 1 000 |

5.2.2.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限量指标 | 项目 | 要求 | |------|------| | 氟/(mg/L) | < 0.05 | | 氰/(mg/L) | < 0.005 | | 砷/(mg/L) | < 0.01 | | 铅/(mg/L) | < 1.0 | | 镉/(mg/L) | < 0.7 | | 汞/(mg/L) | < 0.003 | | 铬/(mg/L) | < 0.05 | | 铁/(mg/L) | < 0.01 | | 锰/(mg/L) | < 0.001 | | 铜/(mg/L) | < 0.4 | | 锌/(mg/L) | < 0.02 | | 镍/(mg/L) | < 0.05 | | 游离氯/(mg/L) | < 0.01 | | 甲醛蒸发残渣(以 B 计)/(mg/L) | < 5 | 表3(续) | 项目 | 要求 | |-------------------|-------| | 硝酸盐(以NO₃⁻计)/(mg/L) | < 45 | | 氟化物(以F⁻计)/(mg/L) | < 1.5 | | 砷含量(以As计)/(mg/L) | < 3.0 | | ²²⁶镭放射性/(Bq/L) | < 1.1 |

5.2.2.3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指标 | 项目 | 要求 | |-------------------------------|-------| |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 | 氰化物(以CN⁻计)/(mg/L) | < 0.010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 0.3 | | 苯并[a]芘/(mg/L) | < 0.05 | | 亚硝酸盐(以NO₂⁻计)/(mg/L) | < 0.1 | | 总α放射性/(Bq/L) | < 1.50 |

5.2.3 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 项目 | 要求 | |-----------------------|------| | 大肠菌群/(MPN/100 mL) | 0 | | 菌落总数/(CFU/250 mL) | 0 |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 | 0 | | 产气荚膜梭菌/(CFU/50 mL) | 0 | 注: 1. 取样1×250 mL(产气荚膜梭菌取样1×50 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 2. 检验结果大于等于1时小于2时,应按第6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3. 检验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表6 第二次检验 | 项目 | 样品数 | 限量 | |---------------|--------|------| | | n | c | m | M | | 大肠菌群 | 4 | 1 | 0 | 2 | | 菌落总数 | 4 | 1 | 0 | 2 | | 铜绿假单胞菌 | 4 | 1 | 0 | 2 | | 产气荚膜梭菌 | 4 | 1 | 0 | 2 | 注: 1. 一批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2. ——最大允许阳性品数,超过该数即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存在的微生物菌落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菌落值(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GB 8537—2008

5.3 加工工艺要求

5.3.1 应在保证天然矿泉水原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6330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5.3.2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再现原同源二氧化碳;允许加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或者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

5.3.3 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6 检验方法 水质要求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可按附录 A 填写。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样品:净含量小于 3 L 的产品不少于 10 瓶;净含量大于等于 3 L 的产品不少于 5 瓶。

7.2 出厂检验

7.2.1 按照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进行检验。

7.2.2 每月应对杀菌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7.3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至少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水质有较大波动时。

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按 5.2.3 规定进行检验与判定。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签标示的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签标示该标的所特有的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阴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当氟含量大于 1.0 mg/L 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签标示类型,可直接用定型名称加产品名称标识,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无标示产品类型。

8.1.2 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标签上不得标示有医疗作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书写紧密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 在 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泉点名称 泉点编号 采样地点 水 温 ℃ 采样日期 送样日期 检验日期 报告日期 项目 ρ(B)/(mg/L) (1/z Bz+)/ (mmol/L) z(1/z Bz+)/ % 阳离子 K+ Na+ Ca2+ Mg2+ Fe2+ + Fe3+ 合计 阴离子 HCO3- CO32- Cl- SO42- F- NO3- 合计 项目 溶解性总固体 偏硅酸 游离二氧化碳 锂 锶 锌 锰 铜 钼 钴 钡 砷 硒 锑 铅 镉 铬 氟化物 亚硝酸盐 溴化物 肉眼可见物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pH 总硬度(以 CaCO3计) mg/L 总酸度(以 CaCO3计) mg/L 大肠菌群_MPN/100 mL 游离余氯_CF/250 mL 铜绿假单胞菌_CF/250 mL 产气荚膜梭菌_CF/50 mL 耗氧量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矿物油 mg/L 氡 Bq/L 总α Bq/L 总β Bq/L 检验 结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