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3-12-2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与 GB 13432-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名称; ——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其包含的食品类别(范围); —— 修改了基本要求; ——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部分要求; —— 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修改为可选择标示内容; ——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 —— 删除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 ——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 —— 增加了附录 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 A 。
GB 7718 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 0~6 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GB 7718 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克)和(或)每 100 mL (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 100 kJ (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0 cm2 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0 g (克)和(或)每 100 mL (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 RNI )或适宜摄入量( AI )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 RNI )或适宜摄入量( AI )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 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
附录 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a )婴幼儿配方食品: 1 )婴儿配方食品; 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 )婴幼儿辅助食品: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