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 第612章
[2011年8月1日] 2011年第60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條例旨在為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設立一個登記制度;規定獲取、捕撈、進口或供應食物的人備存紀錄;使食物進口管制得以施加;重新制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A部;對該條例及另一條例作出相應及有關修訂及就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編輯修訂——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修訂——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水產 (aquatic product)指魚、介貝類水產動物、兩棲類動物或任何其他種類的水中生物,但禽鳥、哺乳類動物或爬蟲除外; 出口 (export)指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從香港運出,或安排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從香港運出; 本地水產 (local aquatic product)指以本地漁船捕撈的水產,不論是在香港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捕撈; 本地漁船 (local fishing vessel)指《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所指的、並根據該規例獲發牌照的第III類別船隻; 局長 (Secretar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由2022年第144號法律公告修訂) 批發 (wholesale)指向符合以下說明的人供應食物:該人取得該食物的目的,是在該人經營的業務的運作中,向第三者供應該食物,或是安排向第三者供應該食物; 供應 (supply)就食物而言,指 —— (a)售賣該食物; (b)要約售賣該食物,或為售賣而保存或展示該食物; (c)交換或處置該食物,並為此收取代價;或 (d)為商業目的,送出該食物作為獎品或贈品; 食物 (food)包括 —— (a)飲品; (b)冰; (c)香口膠及其他具相類性質及用途的產品; (d)無煙煙草產品;及 (e)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 但不包括 —— (f)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活水產除外); (g)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草料或飼料;或 (h)《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食物分銷商 (food distributor)指經營食物分銷業務的人; 食物分銷業務 (food distribution business)指主要活動是以批發方 式在香港供應食物的業務; 註—— 亦參看第(2)款。 食物安全命令 (food safety order)指根據第30條作出的、並根據第30(5)條不時更改的命令; 食物進口商 (food importer)指經營食物進口業務的人; 食物進口業務 (food importation business)指進口食物的業務,不論進口食物是否該業務的主要活動; 食物運輸商 (food transport operator)指根據運載合約運送食物但從未享有該食物的任何產權權益的人; 航空轉運貨物 (air transhipment cargo)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動物 (animal)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處所 (premises)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無煙煙草產品 (smokeless tobacco product)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登記食物分銷商 (registered food distributor)指根據第2部登記為食物分銷商的人; 登記食物進口商 (registered food importer)指根據第2部登記為食物進口商的人; 進口 (import)指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運入香港,或安排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運入香港; 飲品 (drink)不包括水,但以下類別的水除外 —— (a)汽水; (b)蒸餾水; (c)不論是處於天然狀態或有加入礦物質的天然泉水;及 (d)裝載於加封容器內及擬供人飲用的水; 署長 (Director)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就本條例的條文而言,指 —— (a)根據第39條就該條文獲授權的公職人員;或 (b)根據第39條概括地就本條例獲授權的公職人員; 職能 (function)包括責任。 (編輯修訂——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a)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任何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食物須推定為擬供人食用; (b)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任何可用作組合或配製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食物的物質,如被發現在配製該食物所在的處所或船隻內,則該等物質須推定為擬供人食用。
(a)有關的人是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人; (b)有關的人根據第6條就有關業務獲豁免,或屬根據該條就有關業務獲豁免類別人士的人; (c)有關食物純粹為出口而進口,而 —— (i)有關食物是航空轉運貨物;或 (ii)在進口至出口的期間,有關食物一直留在將之運載進口的船隻、車輛或飛機;或 (d)有關食物純粹在某食物運輸商的業務運作中進口。
(a)有關的人是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人; (b)有關的人根據第6條就有關業務獲豁免,或屬根據第6條就有關業務獲豁免類別人士的人;或 (c)有關的人根據本部就有關業務登記為食物進口商。
(a)食物進口商;或 (b)食物分銷商。
(a)須符合署長指明的格式; (b)須就有關業務將會(如屬食物進口商)進口或(如屬食物分銷商)以批發方式供應的所有食物,指出附表2列明的主要食物類別及食物分類; (c)須載有或附有署長為考慮該申請而合理地需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d)須以署長指明的方式提出。
(a)署長信納在緊接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申請人重複違反本條例; (b)申請人在過往已根據本部就有關業務登記,而該登記在緊接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遭撤銷;或 (c)(如屬代表合夥提出的申請)在緊接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任何合夥人代表該合夥根據本部就某業務取得的登記遭撤銷。
(a)須符合署長指明的格式; (b)須載有或附有署長為考慮該申請而合理地需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c)須 —— (i)於該登記有效期屆滿日前的4個月內提出;及 (ii)以署長指明的方式提出。
(a)於現行登記有效期屆滿時或續期時生效,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及 (b)除非在有效期內遭撤銷,否則有效期為3年。
(a)在對上12個月期間內,該人就該業務重複違反本條例; (b)如該人屬自然人,並已死亡;或 (c)該業務由法團或合夥經營,而該法團已經清盤,或該合夥已經解散。
(a)向有關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 —— (i)署長擬撤銷該人的登記;及 (ii)撤銷的理由; (b)准許該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及 (c)考慮該人在該限期內作出的任何申述, 否則署長不得根據第(2)(a)款撤銷該人的登記。
(a)撤銷的原因;及 (b)撤銷的生效日期。
(a)(如該登記根據第(1)款撤銷)自署長決定的日期起生效; (b)(如該登記根據第(2)款撤銷)自作出該撤銷登記決定的日期後的30天屆滿之時生效。
(a)有關食物進口業務或食物分銷業務的名稱; (b)登記號碼; (c)(a)及(b)段提述的資料的任何變更;及 (d)署長認為對實施本條例屬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及該資料的任何變更。
(a)免費查閱登記冊;及 (b)在繳付附表3指明的費用後,取得登記冊的任何記項或摘錄的副本。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根據第(1)款向署長發出通知; (b)在某通知內包括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c)罔顧實情地在某通知內包括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指明授權 (specified authorization)指附表1第2欄指明的牌照、許可、准許、登記或註冊; 指明當局 (specified Authority)就指明授權而言,指在附表1第3欄與該授權相對之處指明的人; 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資料:獲發出或批予某指明授權的人,假若須根據本部登記,便須在根據本部提出的登記申請或登記續期申請中向署長提供的,或就該申請而向署長提供的。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 (b)作出以下作為,充作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 —— (i)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ii)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文件;或 (b)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文件, 即屬犯罪。
(a)獲取有關食物的日期; (b)如有關食物是從某人處獲取,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詳情; (c)有關食物的總數量; (d)有關食物的描述。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本條作出紀錄; (b)在紀錄中包括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c)罔顧實情地在紀錄中包括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獲取有關食物的日期; (b)如有關食物是從某人處獲取,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詳情; (c)該地方; (d)有關食物的總數量; (e)有關食物的描述。
(a)根據第29條獲豁免的人,或屬根據該條獲豁免類別人士的人; (b)獲取純粹為出口而進口的、符合以下說明的食物 —— (i)有關食物是航空轉運貨物;或 (ii)在進口至出口的期間,有關食物一直留在將之運載進口的船隻、車輛或飛機;或 (c)獲取純粹在某食物運輸商的業務運作中進口的食物。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本條作出紀錄; (b)在紀錄中包括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c)罔顧實情地在紀錄中包括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該項捕撈的日期或期間; (b)該等本地水產的常用名稱; (c)該等本地水產的總數量; (d)該項捕撈的地區。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本條作出紀錄; (b)在紀錄中包括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c)罔顧實情地在紀錄中包括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供應有關食物的日期; (b)獲供應有關食物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詳情; (c)有關食物的總數量; (d)有關食物的描述。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本條作出紀錄; (b)在紀錄中包括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c)罔顧實情地在紀錄中包括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該人的通常業務是以零售方式供應食物;及 (b)該人假設該項供應並非以批發方式供應是合理的。
零售 (retail)指向以並非為批發而取得食物的人供應食物。
保質期 (shelf-life)就食物而言,指在該食物的供應商決定的在某特定貯存溫度下,該食物可維持其微生物安全性及感官品質的期限。
(a)禁止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間內進口任何食物; (b)禁止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間內供應任何食物; (c)指示將任何已供應的食物收回,並指明收回的方式及限期; (d)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指明查封、隔離、銷毀或處置的方式及限期; (e)禁止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間內進行關於任何食物的活動,或准許在該期間內按照該命令指明的條件,進行該等活動。
(a)防止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或減少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或 (b)對公眾衞生所承受的危險的任何不良後果,予以緩解, 該命令方可作出。
(a)從有關食物的任何進口商或供應商取得的資料; (b)從政府分析員取得的資料、報告或測試結果; (c)從任何國際食物或衞生主管當局或任何地方的食物或衞生主管當局取得的資料(包括報告、警報、警告及諮詢意見); (d)從政府分析員取得報告或測試結果所需的時間; (e)有關食物的任何危害的特徵、有關食物的危害的水平、有關食物的食用模式,及一般公眾和易受傷害組別人士接觸有關食物的情況; (f)任何關乎有關食物的法例規定; (g)關於上述危害的來源及範圍的資料,尤其是上述危害是否存在於整個生產或供應程序或其任何部分,或局限於某一批食物。
(a)該命令擬約束的人士或人士類別; (b)該命令所針對的食物的詳情; (c)作出該命令的原因,及引致作出該命令的主要因素; (d)禁令或所需行動(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在該命令下的條件(如有的話); (e)第(1)(a)、(b)、(c)、(d)或(e)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提述的期間或限期;及 (f)該命令所根據的條文,及違反該命令任何條款的後果。
危害 (hazard)指食物中可能對健康導致不良影響的某種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可能對健康導致不良影響的某種食物狀況; 政府分析員 (public analyst)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a)某一或某些特定人士; (b)某類別人士;或 (c)所有人。
(a)須送達該人或該等特定人士中的每一人;及 (b)在命令送達某人時即就該人而生效。
(a)須在憲報刊登;及 (b)於該命令指明的時間生效。
(a)將該人就該命令採取的行動,告知署長;或 (b)向署長提供該命令所針對的食物的樣本,以供進行化驗或細菌檢測,或其他檢驗,樣本數量須符合該通知所指明者。
(a)沒有遵從該通知;或 (b)作出以下作為,充作遵從該通知 —— (i)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 (ii)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a)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提供該通知指明的資料;或 (b)在該通知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出示該通知指明的文件,並准許獲授權人員,在該時間及地點,複製該等文件。
(a)沒有遵從該通知;或 (b)作出以下作為,充作遵從該通知 —— (i)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出示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文件;或 (ii)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出示在要項上失實的文件, 即屬犯罪。
(a)在憲報刊登;或 (b)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主席藉其簽署的書面通知指明的任何其他方法。
(a)署長在作出或更改有關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如此行事;及 (b)該人蒙受有關損失。
(a)該命令所針對的食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該食物 —— (i)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 (ii)不再適宜供人食用;或 (iii)已貶值; (b)實際和直接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a)就第(3)(a)款所列種類的損失而言,不得超過有關食物在緊接有關食物安全命令作出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前的市值;及 (b)就第(3)(b)款所列種類的損失而言,不得超過所招致的費用或開支的實際款額。
(a)的申索數額如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最高司法管轄權,可向該審裁處提出;或 (b)不論申索數額為何,均可向區域法院提出。
(a)將該等食物的任何部分或裝載該等食物的包裝,從該人處檢取和移走; (b)在該人管有的該等食物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稱述;或 (c)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人管有的該等食物的任何部分,或安排將該等食物的任何部分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a)該項定罪所關乎的食物; (b)在該人的處所發現的相類食物,或在該罪行發生時或有關食物被檢取時由該人管有的相類食物; (c)任何裝載(a)或(b)段提述的食物的包裝。
(a)須以書面作出;及 (b)可就本條例特定條文或概括地就本條例作出。
署長可藉書面將其在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轉授予某公職人員或某類別的公職人員。
(a)根據本條例行使該公職人員的權力或執行其職能; (b)根據第(3)款所指的法院命令;或 (c)該公職人員在作出合理查訊之後覺得是對該等資料的保密有利害關係的所有人,以書面同意如此披露或給予該資料。
(a)被告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權限將有關資料披露予或給予另一人,亦沒有合理因由相信情況並非如此;或 (b)被告人既不知道亦沒有合理因由相信所披露或給予的資料是第(1)款提述的資料。
(a)指出該守則; (b)指明該守則的生效日期;及 (c)指明是為本條例甚麼條文而發出該守則的。
(a)指出該守則;及 (b)指明撤銷的生效日期。
(a)在該程序中,該實務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 (b)關於有關的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條文的證明,可被該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援引用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
法律程序 (legal proceedings)包括就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而進行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程序; 法院 (court)指 —— (a)《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界定的法院; (b)裁判官;或 (c)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指根據第43條發出、並根據第43(3)條不時修訂的實務守則。
(a)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違反本條例條文的規定;及 (b)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持有關乎該項違反的資料或文件, 則本條適用。
(a)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提供屬該通知指明的種類的資料;或 (b)在該通知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出示該人管有或掌控的、屬該通知指明的種類的文件。
(a)顯示某人是否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的資料或文件; (b)關乎食物的任何交易的資料或文件; (c)關乎以下事宜的資料或文件 —— (i)第2部所指的登記申請或登記續期申請中所載或規定須載有的任何資料; (ii)有關申請所附有或規定須附有的任何文件;或 (iii)就該申請而提供或規定須就該申請而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或文件。
(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通知;或 (b)作出以下行為,充作遵從該通知 —— (i)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出示該人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文件;或 (ii)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失實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出示在要項上失實的文件, 即屬犯罪。
(a)執行本條例;或 (b)獲授權人員或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
(a)進入該處所或船隻的要求遭拒絕或預料會遭拒絕;及 (b)為第46(1)條提述的目的,進入該處所或船隻是有合理理由的。
根據第46或47條進入處所或船隻的獲授權人員,可由該人員認為必要的任何人陪同。
(a)署長或該人員是該條條文所指的警方;及 (b)該財產是在與刑事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落入警方管有的財產一樣。
人員 (officer)就法人團體而言,指 —— (a)該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職位相若人員; (b)其用意是以(a)段提述的人的身分行事的人;或 (c)(如該法人團體的事務是由其成員管理)關涉該法人團體的管理的該法人團體的成員。
(a)有關的僱員或代理人作出有關作為或沒有作出有關作為;或 (b)有關的僱員在其受僱期間,或有關的代理人在其獲授權期間,作出有關類別的作為或沒有作出有關類別的作為。
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僱員如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該僱員是在其受僱期間作出有關作為或沒有作出有關作為,而且是按其僱主在其受僱期間向其發出的指示,而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及 (b)在有關時間,該僱員所處的崗位,並非可作出或影響關乎該作為或不作為的決定。
(a)則可只對其中一人或某些人而不對其他的人提出起訴;及 (b)如有多於一人被起訴,法院可將該等被起訴的人作共犯處理。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作出的申訴或提出的告發,可在署長發現或獲悉有關罪行後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署長可藉以下方式,根據本條例向某人發出通知或其他文件,或將通知或其他文件送達某人 —— (a)將該通知或其他文件交付予該人; (b)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通知或其他文件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或居住地點;或 (c)將該通知或其他文件留予該地點的任何成年佔用人,或張貼於該地點的一個顯眼處。
(a)就為貫徹施行本條例的目的及條文而需要的事宜,作出規定; (b)禁止、限制或規管某指明類別的食物的進口;及 (c)概括而言為更有效達致本條例的目的和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而訂定條文。
(a)就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及就特定個案或特定類別的個案作出規定; (b)被限定僅於該等規例訂明的情況下適用; (c)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指明格式;及 (d)就違反該等規例訂定罪行,犯該罪行者可處罰款或監禁,或可處罰款及監禁。
(a)賦權衞生主任 —— (i)准許在符合該衞生主任指明的條件下,進口指明類別的食物; (ii)要求呈交或提供指明類別的進口食物,以供衞生督察檢查; (iii)就指明類別的進口食物施加該衞生主任覺得適宜的條件或發出該主任覺得適宜的指示,以確保該等食物狀況良好、合乎衞生或適宜供人食用;及 (b)禁止違反(a)段提述的條件、要求或指示的情況。
衞生主任 (health officer)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衞生督察 (health inspector)具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儘管第9(3)條另有規定,如在第2部第1分部生效日期*前,某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根據該部登記,除非該登記在有效期內遭撤銷,否則該登記於該日期後3年的期間內有效。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如有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8B條作出的命令在緊接本條例第68條的生效日期*前有效,則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該命令繼續按照其條款而有效,猶如該命令是食物安全命令,並可據此更改或撤銷。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在由第64(2)條的生效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任何人不得僅因並非根據及按照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批出的牌照,經營或安排、准許或容受他人經營製造或配製冰的業務,而屬犯該規例第35條就違反該規例第31(1)條所訂的罪行。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第4、5、18及58條]
[第7及58條]
[第9、13、15及58條]
[第47及58條]
《食物安全條例》 (第612章) (第47(2)條)
本人[填上裁判官的姓名]現職裁判官,鑑於[填上申請人的姓名]向本人提出申請,要求授權[他╱她*]進入[填上處所或船隻的說明],又鑑於本人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進入該[處所╱船隻*]是有合理理由的,並信納[填上發出手令的理由]。 因此,現授權[填上申請人的姓名]進入[該處所╱該船隻*],並可帶同[他╱她*]所需的助理人員,而在有需要時可強行進入[該處所╱該船隻*],以在[該處所╱該船隻*]根據《食物安全條例》執行其職務。 日期︰ (簽署).................................................... 裁判官 * 刪去不適用者。
[第49及58條]
第4條 第5條 第54條 根據第59條訂立的任何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