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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进 口 商 品 的 检 验第 三 章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则 , 由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制 定 、 调 整 必 须 实 施 检 验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并 公 布 实 施 。 第 五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由 商 检 机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工 作 , 规 构 实 施 前 检 款 验 规 。 定 的 进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的 , 不 准 销 范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行 为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进 售 、 使 用 ; 前 款 规 定 的 出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出 口 贸 易 有 关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对 外 经 济 贸 的 , 不 准 出 口 。 易 关 系 的 顺 利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其 中 符 合 国

第 二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部 门 家 规 定 的 免 予 检 验 条 件 的 , 由 收 货 人 或 者 发 货 人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主 管 全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申 请 ,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可 以 免 予 检 检 验 工 作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设 在 各 地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验 。

第 六 条 必 须 实 施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 是 指

检 验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商 检 机 构 ) 管 理 所 辖 地 区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工 作 。 确 定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 764 —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

第 十 三 条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包 括 : 抽 样 、 检 验 和 检 查 ; 评 进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 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 发 现 进 口 商 估 、 验 证 和 合 格 保 证 ; 注 册 、 认 可 和 批 准 以 及 各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者 残 损 短 缺 , 需 要 由 商 检 机 构 出 项 的 组 合 。 证 索 赔 的 , 应 当 向 商 检 机 构 申 请 检 验 出 证 。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 商 检

第 十 四 条

对 重 要 的 进 口 商 品 和 大 型 的 成 套 机 构 可 以 采 信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结 果 ; 国 家 商 检 部 设 备 , 收 货 人 应 当 依 据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约 定 在 出 口 门 对 前 述 检 验 机 构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 国 装 运 前 进 行 预 检 验 、 监 造 或 者 监 装 , 主 管 部 门

第 七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按 照 国 家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派 出 检 验 技 技 术 术 规 规 范 范 的 的 强 强 制 制 性 性 要 要 求 求 进 的 行 , 检 应 验 当 ; 依 尚 法 未 及 制 定 国 家 时 制 定 , 人 员 参 加 。

第 三 章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未 制 定 之 前 , 可 以 参 照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指 定 的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第 十 五 条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第 八 条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可 以 接 受 对 外 贸 易 关 出 口 商 品 的 发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系 人 或 者 外 国 检 验 机 构 的 委 托 , 办 理 进 出 口 商 品 构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期 限 内 , 向 商 检 机 构 报 检 。 商 检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 机 构 应 当 在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验

第 九 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其 他 检 验 机 完 毕 ,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单 。 构 实 施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或 者 检 验 项 目 , 依 照 有

第 十 六 条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发 给 检 验 证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 单 的 出 口 商 品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报

第 十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关 出 口 ; 超 过 期 限 的 , 应 当 重 新 报 检 。 收 集 和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供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方 面 的 信

第 十 七 条

为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生 产 包 装 容 器 的 息 。 企 业 , 必 须 申 请 商 检 机 构 进 行 包 装 容 器 的 性 能 鉴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定 。 生 产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的 企 业 , 必 须 申 请 商 检 机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职 责 中 , 对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构 进 行 包 装 容 器 的 使 用 鉴 定 。 使 用 未 经 鉴 定 合 格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的 包 装 容 器 的 危 险 货 物 , 不 准 出 口 。

第 十 八 条

对 装 运 出 口 易 腐 烂 变 质 食 品 的 船

第 二 章 进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进 口 第 商 十 品 一 的 条 收 货 本人 法或 规者 定其 必代 须理 经人 商 , 检应 机当 构向 检报 验关 的地 舱 申 和 请 集 检 装 验 箱 。 , 未 承 经 运 检 人 验 或 合 者 格 装 的 箱 , 单 不 位 准 必 装 须 运 在 。 装 货 前 的 商 检 机 构 报 检 。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第 十 九 条

商 检 机 构 对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进 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根 据 构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期 限 内 , 接 受 商 检 机 构 对 进 口 商 国 家 规 定 实 施 抽 查 检 验 。 品 的 检 验 。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在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统 一 规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可 以 公 布 抽 查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向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验 完 毕 ,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单 。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抽 查 检 验 情 况 。 — 765 —

第 二 十 条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便 利 对 外 贸 易 的 需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依 法 履 行 要 ,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出 口 商 品 进 职 责 的 需 要 ,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 使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具 行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 业 务 素 质 。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办 理 期 接 受 业 务 培 训 和 考 核 , 经 考 核 合 格 , 方 可 上 岗 报 检 手 续 的 代 理 人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时 应 当 向 商 检 机 执 行 职 务 。 构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文 明 服 务 , 遵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依 法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 谋 取 私 利 。 对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建 进 行 监 督 , 可 以 对 其 检 验 的 商 品 抽 查 检 验 。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执 法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认 证 制 度 , 对 有 关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商 检 机 构 内 部 负 责 受 理 报 检 、 检 验 、 出 证 放 实 施 认 证 管 理 。 行 等 主 要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 , 并 相 互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认 证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国 务 院 认 证 离 、 相 互 制 约 。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外 国 有 关 机 构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第 三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对 国 家 者 接 受 外 国 有 关 机 构 的 委 托 进 行 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商 检 部 门 、 商 检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 违 纪 认 证 工 作 , 准 许 在 认 证 合 格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上 使 用 行 为 进 行 控 告 、检 举 。 收 到 控 告 、检 举 的 机 关 应 当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 依 法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及 时 查 处 , 并 为 控 告 人 、检 举 制 度 第 的 二 进 十 出 五 口 条 商 品 商实 检行 机验 构证 依管 照理 本 , 法查 对验 实单 施证 许 , 可核 人 保 密 。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对 证 货 是 否 相 符 。

第 二 十 六 条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 对 检 验 合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将 必 须 经 商 检 格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可 以 加 施 商 检 标 志 或 者 封 识 。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口 商 品 未 报 经 检 验 而 擅 自 销 售 或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报 检 人 对 商 检 机 使 用 的 , 或 者 将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出 口 商 品 构 作 出 的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原 商 检 机 构 未 报 经 检 验 合 格 而 擅 自 出 口 的 , 由 商 检 机 构 没 收 或 者 其 上 级 商 检 机 构 以 至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申 请 复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验 , 由 受 理 复 验 的 商 检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及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时 作 出 复 验 结 论 。 任 。

第 三 十 三 条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属 于 掺 杂 掺 假 、

第 二 十 八 条 当 事 人 对 商 检 机 构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作 出 的 复 验 结 论 不 服 或 者 对 商 检 机 构 作 出 的 以 假 充 真 、 以 次 充 好 的 商 品 或 者 以 不 合 格 进 出 口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商 品 冒 充 合 格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 由 商 检 机 构 责 令 停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止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依 照 法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职 权 和 法 定 程 序 严 格 执 法 , 接 受 监 督 。

第 三 十 四 条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商 检

— 766 — 单 证 、印 章 、标 志 、封 识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 由 商 检 机 构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等 值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商 检 机 构 的 工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泄 露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商 检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故 意 刁 难 的 , 徇 私 舞 弊 , 伪 造 检 验 结 果 的 ,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 延 误 检 验 出 证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商 检 机 构 和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依 照本 法 的 规 定 实 施 检 验 和 办 理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 依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89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