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60095331E號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07月31日環署毒字第0980066673D號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2月24日環署毒字第0990115776B號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 07月20日環署毒字第1000061545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 02月02日環署毒字第1010008447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 01月24日環署毒字第1020002412A號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 08月25日環署毒字第1030069437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 12月31日環署毒字第1040109465F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 05月10日環署化字第1068000119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 09月26日環署化字第1068000343 號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 06月28日環署化字第1078000335 號修正
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四項、第十六項及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公告事項第二 項附表二、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四 項。
一、 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如附 表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 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如附表 二。
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如附表三。
四、 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 者,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 項。
五、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所稱 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 化粧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 所稱菸品、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 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 質、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商品檢驗法所稱 商品及經登記廢棄之列管物質。
六、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添加膠著劑,呈現膠結、膠狀、 乳懸狀之製成品。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製造農藥之蓋普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光燈、電器開關、溫度計、壓力 計、液體比重計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鎘之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 板、整流器、半導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 醇、雙酚 A 作為添加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 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 (六)含 50%以下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之香精及其製成 品。
七、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不 得短少。
八、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 固容器、包裝,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 專人妥善管理。
九、 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 止飛散及流失之容器盛裝。
十、 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 作為固定防腐、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 不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十一、 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 烯、氰化氫、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 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區或商業區。
十二、 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 棄,並依規定處理。
十三、 使用4,4'-亞甲雙(2- 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 防水及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 物質運送聯單第五聯申報後,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 用、貯存免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並免設置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號 碼統一定為067-00-00001。
十四、 毒性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 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可依序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 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 (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五、 運作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 基苯脲、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 瑰紅 B、二甲基黃、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 苯並吡喃酮,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 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十六、 運作蘇丹1號、蘇丹2號、蘇丹3號、蘇丹4號、蘇 丹紅 G、蘇丹橙 G、蘇丹黑 B、蘇丹紅 7B、二乙基 黃、王金黃(塊黃)、鹽基性芥黃、紅色 2 號、氮 紅、橘色 2 號,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下 列規定為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