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税。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 相关文件: 关于降低车船税税率政策的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