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7年12月17日制定12條 中華民國17年12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22年2月17日 修正第2, 9, 10條 中華民國22年2月24日公布 中華民國25年10月2日 修正第4, 9條 中華民國25年11月4日公布 中華民國30年7月10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30年8月21日公布 中華民國33年7月29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33年8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46年7月12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條 中華民國46年7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76年6月2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76年7月8日公布 中華民國78年1月6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78年1月23日公布 中華民國84年12月15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85年1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公布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施行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休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擬稿、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辯系別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關於學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選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銓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獎懲、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學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 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銓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一、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登錄、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
一、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俸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一、關於機密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經鉅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經鉅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百零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八人,職務得列為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銓敘部原依員額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