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화인민공화국 인민무장경찰법」
∙ 국 가 · 지 역 : 중국 ∙ 법률번호 : 주석령 [2020] 제 48 호 ∙ 제 정 일 : 2009년 8월 27일 ∙ 개정일 : 2020년 6월 20일 ∙ 공포일 : 2020년 6월 20일 ∙ 시 행 일 : 2020년 6월 21일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 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 事战略方针,按照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 加快建设发展,有效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 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机动部队按照任务编设,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 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 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 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 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 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 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 告。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 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 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 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动乱、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 件,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 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 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任务使用警械 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遇有妨碍、干扰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碍、强制实 施。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有多种措施可 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 件,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个人和组织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工具 以及其他物资、器材,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境执行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职尽责,坚决完成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遇有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 助。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按照规定使用 摄录器材录像取证、出示证件。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 风俗习惯。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下列情报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 制,可以采取联通安全信息网络和情报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等方式,提供与执行任务 相关的情报信息及数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依法运用。
国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的 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
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高温、低温、缺氧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 执勤目标单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 件和福利补助,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装备、证件、印章,按照中央军事委 员会有关规定监制和配备。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 练,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 优待。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 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协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 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 督。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 法、抢险救援任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 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 控告人或者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 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 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由法律另行规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任务,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 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本法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