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檢查條例》 第392章
[1988年11月10日] 1988年第249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設立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小組及顧問小組;對影片的上映及某些類別的影片的發布定下規限及加以約制;核准影片上映及將影片分級;設立審核委員會;訂出罪行;對其他條例作相應及其他修訂;並對與上述各點相關的事項,予以規定。 (由1993年第63號第2條修訂)
本條例可引稱為《電影檢查條例》。
上映 (exhibition),不論是否作為名詞,用於任何影片時,指在香港以下地方放映該影片 —— (a)《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 (b)《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指的公眾地方,而該地方並非(a)段所提述的公眾娛樂場所;或 (c)可憑任何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的成員身分進入的地方,不論該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是否屬法團組織, 但不包括在並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向以下人士放映該影片 —— (i)製作該影片或安排或策劃製作該影片的人; (ii)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發行該影片或擬發行該影片的人; (iii)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上映該影片或擬上映該影片的人; (iv)該影片的放映員;或 (v)第(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工作天 (working day)指並非公眾假期或並非烈風警告日(即《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所指的烈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由2020年第21號第61條修訂) 行使 (exercise),用於職能時,包括執行及履行; 局長 (Secretary)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身分證明 (proof of identity)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所指的身分證明;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1)條修訂) 委員 (member)指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 (Board)指由第16(1)條設立的審核委員會; 定畫影片 (still film)指錄有非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幻燈片或一組幻燈片,包括影片中的單格畫面; 宣傳資料 (advertising material)指為宣傳下列項目而使用或擬使用的展品、圖像、影片、招貼、畫片或字句 —— (a)已上映的或擬上映的電影; (b)已發布的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而用於(b)段時,宣傳資料則包括包裝物(第VIB、VII及VIII部除外); (由1993年第63號第3條代替。由1995年第74號第2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會議 (meeting)指委員會的會議; 督察 (inspector)指根據第23(1)條獲授權為督察以施行本條例的公職人員; 電影、影片 (film)指 —— (a)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b)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包括附隨該儲存媒體的聲帶; (由1993年第63號第3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c)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d)錄有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e)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f)上述(a)、(b)、(c)、(d)或(e)段所提述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監督 (Authority)指由第3條設立的電影檢查監督;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physical storage medium for films)指載有活動視覺影像的紀錄的物品,例如錄影帶或雷射碟; (由2021年第42號第3條增補) 檢查員 (censor)指根據第5條獲委任的檢查員; 檢查員小組 (panel of censors)指由第4(1)條設立的檢查員小組; 職能 (functions)包括權力及職責; 顧問 (adviser)指根據第6(2)條獲委任的顧問小組成員; 顧問小組 (panel of advisers)指由第6(1)條設立的顧問小組。 (由1993年第63號第3條修訂;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a)如屬公眾娛樂場所,而該場所 —— (i)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及 (ii)具備根據該條例批給而有效的牌照, 則該牌照的持有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及 (b)如屬其他地方,則安排或策劃上映該影片的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
(a)將該儲存媒體發行、傳交、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 (b)以非上映方式將該儲存媒體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當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在場時放出或播出、放映或展放。 (由1993年第63號第3條增補。由1995年第74號第2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電影檢查監督,即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 (由2011年第17號第28條修訂)
監督可不時視乎需要從檢查員小組中委任檢查員,以施行本條例。
(aa)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定畫影片; (由1999年第9號第2條增補) (a)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或 (b)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 (由2021年第42號第4條修訂)
(由2021年第42號第5條修訂)
(由2021年第42號第6條增補)
(由2021年第42號第6條增補)
(a)須附有說明,要求將該影片列入第12(1)條下的某一個級別,以及須附有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的聲明,述明該影片是否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並且 (由1993年第63號第5條修訂;由1999年第9號第3條修訂) (b)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由1999年第9號第3條代替)
(由1999年第9號第4條增補)
(a)對一般公眾人士上映; (b)對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上映; (c)在特定的地方或屬於特定類別或種類的地方上映; (由1993年第63號第6條修訂) (d)於特定的時間上映; (e)為特定的目的上映; (f)上映一次;或 (g)上映超過一次, 此外,該影片並須受另一項條件規限,即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i)任何增添;或 (ii)任何刪剪。
(a)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b)批署有規限該項豁免的條件。 (由1999年第9號第5條代替)
(a)該影片是否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修訂) (b)該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 (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修訂) (c)(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廢除) (d)該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增補)
(a)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響及對相當可能觀看該影片的人相當可能產生的影響; (b)該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方面可取之處,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會因素上的重要性或價值;及 (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修訂) (c)有關該影片擬上映時的情況。 (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修訂) (d)(由1994年第101號第2條廢除)
(a)如他認為影片適宜上映,則核准影片上映,按照第12(1)條的級別將影片分級,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或(3)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b)如他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而認為影片不宜上映,則拒絕核准影片上映,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或 (c)如他認為除非影片按指明方式修改,否則影片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屬不宜上映,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則以書面記錄以下事項 —— (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修訂) (i)假如影片經如此修改,他會將影片按照第12(1)條評定的級別;及 (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修訂) (ii)他所作決定的理由,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a)從影片中刪剪影片內某個或多於一個特定片段; (b)在影片中加入特定告示。 (由2021年第42號第7條增補)
(a)如有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則須諮詢該等顧問的意見; (由1995年第74號第5條修訂) (aa)可諮詢監督的意見;及 (由1995年第74號第5條增補) (b)可在監督的書面批准下,諮詢任何其他人的意見, 但檢查員在作出決定時,無須受諮詢所得的意見約束。
(a)根據第8條送呈並獲接納的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有關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監督可藉書面方式建議局長,就該影片延長該決定期間。
(a)該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局長可指明一段期間(經延長決定期間),延長原有決定期間。
決定期間 (decision period)就某影片而言,其涵義如下:凡有關檢查員須在某期間內(根據本條例所准許者),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該期間(包括根據本條所准許的期間)即屬決定期間。 (由2021年第42號第8條增補)
凡為施行第10條的規定而放映影片,除以下各人,其他人不得在場 —— (a)一名檢查員; (b)根據第10(1)條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如有的話); (c)影片的放映員; (d)監督及監督准許出席的其他人;或 (e)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由2021年第42號第10條增補)
(a)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 (由1995年第74號第6條修訂) (b)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影片所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兒童不宜 ”;或 “NOT SUITABLE FOR YOUNG PERSONS AND CHILDREN. 青少年及兒童不宜 ”;或 (由1995年第74號第6條代替) (c)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PPROVED FOR EXHIBITION ONLY TO PERSONS WHO HAVE 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 ”。 (1993年第63號第8條修訂;由1995年第74號第6條修訂)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修訂)
(a)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由1999年第9號第7條修訂) (b)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由1995年第74號第7條代替) (c)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在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i)任何增添;或 (ii)任何刪剪; (ca)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由1995年第74號第7條增補) (d)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a)就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向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b)在通知書內,指明以下事項 —— (i)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a)條所指明的修改——須從影片中刪剪的、影片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片段;及 (ii)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b)條所指明的修改 —— (A)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c)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代替)
(a)將該影片發還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以便作出所需的修改,或在該人的要求下作出或安排該項修改;及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修訂) (b)在該項修改作出後 ——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修訂) (i)核准該影片上映; (ii)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而該級別即根據第10(4)(c)條處理該影片的檢查員曾以書面記錄表明,若該項修改作出後,該檢查員會將該影片評定的級別;及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修訂) (iii)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由1995年第74號第7條修訂) (A)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由1999年第9號第7條修訂) (B)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由1995年第74號第7條代替) (C)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由2021年第42號第11條修訂) (CA)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由1995年第74號第7條增補) (D)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第2分部由2021年第42號第12條增補)
(a)提述獲證影片,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影片: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及 (b)就獲證影片而言,提述證明書,即提述就該影片屬有效的證明書((a)段所述者)。
(標題由2021年第42號第9條廢除)
(a)第9條所指的豁免證明書;或 (b)第13條所指的核准證明書, 則監督可藉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提供該通知所指明而關於該影片的上映的任何資料。
(a)須指明該人須向監督提供有關資料的限期;及 (b)可指明該人須以何種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供該資料。 (由2021年第42號第13條增補)
(a)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a)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該人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或 (b)(此段不局限(a)段)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被要求提供的資料 —— (i)並非該人所知道、管有或控制;及 (ii)按理是該人所不能夠確定或取得的, 即為免責辯護。
(a)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a)向監督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該人發出的通知;及 (b)明知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a)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由2021年第42號第13條增補)
(a)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 (b)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c)該人在提供該資料前,聲稱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a)第14C條所訂罪行; (b)《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由2021年第42號第13條增補)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第VIA部由1993年第63號第10條增補)
(a)證明書所指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證明書所指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a)影片內的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如核准證明書所指影片已評定為第12或13(4)條所訂級別,則依據該核准證明書,該級別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及 (b)依據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第9(2)(i)或(ii)或13(1)(c)(i)或(ii)或(ca)或(4)(b)(iii)(C)或(C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任何條件,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猶如該條件適用於有關證明書所指影片的上映一樣。 (由1995年第74號第8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影片有關連的聲帶)及載有增添片段(不論該等增添片段是否屬根據第10(4)條從該影片所刪剪出來的片段)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包含有從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在獲得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刪剪出來的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或 (c)包含有該等增添片段及刪剪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則該人須向監督送呈該儲存媒體,以便根據第9或10條處理。
(a)就本條例而言,該項送呈須當作是根據第8條將擬上映的影片送呈,而據此凡本條例提述根遽該條所作的送呈,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b)在本條例中適用於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及就此而適用的任何條文,亦須適用於根據第(1)款送呈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c)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本條例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依據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而根據第9或13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
(a)由於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及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送呈,就某部影片而言,已具備多於一張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及 (b)每張上述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均指該影片的不同版本, 則在本條例中凡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在解釋時須顧及有關影片的版本,並須解釋為提述就該影片及該版本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5年第74號第9條增補。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發布,即該儲存媒體的任何包裝物;及 (b)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予發布,即擬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用於該儲存媒體的包裝物, 但不適用於任何其他包裝物。
(a)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規定若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若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由1999年第9號第8條修訂) (b)須在訂明期間內,就該包裝物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 (i)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在一項規定已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有該項規定。 (由1999年第9號第8條代替)
(a)發布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 ——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i)依據第(2)款,第(1)款對其適用; (ii)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對其適用;及 (iii)其發布已獲得核准, 而發布時是包裝在沒有根據第(4)款獲發給證明書的包裝物內;或 (b)展示(連同或不連同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而該部分沒有獲發給上述證明書,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a)並非第(1)款所適用的包裝物;及 (b)與依據第15A(1)條所指的核准而發布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有關, 監督可規定若該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4日。
凡依據核准證明書,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根據第15A(1)條獲得核准發布,任何與該儲存媒體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15A(3)(a)條所適用的級別符號,而倘若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由1995年第74號第11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兒童不宜 ”;或 “NOT SUITABLE FOR YOUNG PERSONS AND CHILDREN. 青少年及兒童不宜 ”;及 (b)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PPROVED FOR EXHIBITION, DISTRIBUTION, CIRCULATION, SALE, HIRE, PROJECTION, SHOWING, PLAYING, GIVING OR LENDING ONLY TO PERSONS WHO HAVE 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發行、傳交、出售、 出租、放映、展放、放出或播出、交給或出借 ”。 (由1995年第74號第11條修訂)
凡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依據核准證明書獲得核准而發布的,則根據第15A(3)(a)條所適用的級別符號須顯眼地展示於該儲存媒體之上,而倘若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兒童不宜 ”;或 “NOT SUITABLE FOR YOUNG PERSONS AND CHILDREN. 青少年及兒童不宜 ”;及 (b)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字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PPROVED FOR EXHIBITION, DISTRIBUTION, CIRCULATION, SALE, HIRE, PROJECTION, SHOWING, PLAYING, GIVING OR LENDING ONLY TO PERSONS WHO HAVE 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發行、傳交、出售、 出租、放映、展放、放出或播出、交給或出借 ”。 (由1995年第74號第12條修訂)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如任何發布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則在該生效日期後的3個月內;及 (b)如任何發布是在上述生效日期後作出,則在此項發布首次作出後的1個月內。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4日。
(由1995年第74號第16條修訂)
在本部中 —— 作修訂用的條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 核准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approval)指對根據第8條或根據第32(3)條所指的經撤銷的規例而送呈的影片所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豁免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指根據第9條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第VIB部由1995年第74號第17條增補)
(a)為上映而宣傳並未根據第9或10條處理的影片;或 (b)為上映而宣傳屬第12(1)(a)或(b)條所指級別的影片, 可向監督送呈任何與該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以申請核准。
(a)核准該宣傳資料;或 (b)拒絕核准該宣傳資料, 如監督核准該宣傳資料,他須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須 —— (i)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ii)證明該宣傳資料已獲核准。 (由1999年第9號第9條代替)
(a)任何人就有關宣傳資料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足以構成就第2(2A)條而言的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即為發布宣傳資料;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b)任何宣傳資料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7)條所描述的方式展示,即須視作向公眾人士展示;及 (c)公眾人士 (public)包括會所或社團的成員。 (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a)如屬第(7)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具有根據第(5)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及 (b)如屬第(8)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並未根據本條送呈申請核准。
(a)擔任當然委員的局長;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b)(由1995年第74號第18條廢除) (c)不少於5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 (由1995年第74號第18條修訂;由1999年第55號第3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16條修訂)
(a)出席某會議;及 (b)在該會議上行使委員的職能。 (由2021年第42號第16條增補)
(a)委員的委任有欠妥善之處; (b)在進行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會議上有委員缺席;或 (c)委員席位出現空缺。
(a)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受屈的理由;及 (b)在根據本條例獲通知該項決定後28天內,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a)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ii)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 (b)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該項要求的通知書根據第(1)款遞交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通知書遞交後的35天;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c)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提出該項要求的人 —— (A)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B)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由1995年第74號第19條代替)
(a)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考慮根據第(2)(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考慮依據第(2)(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i)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由1995年第74號第19條修訂)
(a)以通知書述明監督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a)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陳述書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該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a)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獲發給第(1)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A)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由1995年第74號第20條代替)
(a)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 (b)考慮根據第(3)(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考慮依據第(3)(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然後,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i)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照該指示辦理;或 (ii)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該等指示。
(a)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項決定,第(1)款所提述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須被當作為已經撤銷。
(由1995年第74號第20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a)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 (b)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因上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依據第15A(1)條的效用而獲核准發布時;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c)根據第15B(4)(b)條獲發證明書的包裝物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或 (d)根據第15K(5)條獲發證明書的宣傳資料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 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上映、發布或展示或該上映或發布的影片名稱而感到憤懣,可 —— (i)以通知書述明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ii)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的規定,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所作的引致發出有關豁免證明書、核准證明書或第15B(4)(b)條下的證明書或第15K(5)條下的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決定。 (由1995年第74號第21條代替)
(a)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陳述書一份,告知該有關的人或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在該通知書及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a)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該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每名有關的人 —— (A)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由1995年第74號第21條代替)
(a)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有關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考慮根據第(4)(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考慮依據第(4)(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i)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該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a)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決定而如所涉的要求關乎 —— (i)某影片的上映,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則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i)依據第15A條下的核准而發布某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儲存媒體,則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不得再根據該條具有核准發布的效用;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iii)根據第15B(4)(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包裝物,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及 (iv)根據第15K(5)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宣傳資料,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由1995年第74號第21條代替)
(a)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上映或發布的影片的名稱,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b)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的上映,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c)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依據第15A條發布,指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儲存媒體的人;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d)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包裝物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B(4)(b)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 (e)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宣傳資料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K(5)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或 (f)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a)、(b)、(c)、(d)或(e)段所提述的其他事項,指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 (由1995年第74號第21條增補) (由1995年第74號第21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9號第10條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a)該款所述的意見,是否有關決定的唯一理由;及 (b)如有關決定是監督的決定——監督是否為行使第IV部第2分部下的職能,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而作出該決定。 (由2021年第42號第17條增補)
(a)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而 (由1993年第63號第11條修訂) (b)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a)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b)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 (c)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1993年第63號第12條增補)
(a)他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影片或包裝物不符合該項條件;及 (b)為確定該影片或包裝物是否符合該項條件,他已按本身情況作出合理的查詢。
(a)將影片供給他人;及 (b)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 (i)是擬供上映的,或若是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擬供發布的,不論是由獲供給影片的人或由其他人上映或發布;及 (ii)不符合第9(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提述而又批署在證明書上的條件。
(a)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依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或 (b)根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 (由1995年第74號第22條增補)
(a)如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擬作製造或複製其拷貝,須被當作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b)如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數目為多於2份,而管有的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布該儲存媒體,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由1995年第74號第22條增補。由2021年第42號第19條修訂)
(由1993年第63號第12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a)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a)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a)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 (b)根據第9條發出有關影片的豁免證明書, 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亦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但如有關影片具備根據有關條款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則屬例外。 (由1993年第63號第13條增補。由2021年第42號第2及20條修訂)
(a)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或 (b)根據第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 則任何人不得 —— (i)在(a)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發布時是包裝在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包裝物內)或展示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該部分包裝物(不論是否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內);及 (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ii)在(b)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任何宣傳資料。(由1995年第74號第23條增補)
(a)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或正發布或擬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地方;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修訂;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b)在任何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地方;及 (c)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 (i)檢取他覺得是本條例所訂罪行證據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修訂) (ii)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或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或看來是該證明書的副本,以供他查閱;及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修訂) (iii)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向督察提供他的居住地址或辦公地址(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及提供其居所的電話號碼或其辦公地方的電話號碼(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電話號碼。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增補)
(a)為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相當可能會引致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喪失或毀滅;或 (b)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有任何其他理由,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由2021年第42號第21條增補)
(a)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修訂) (b)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要求交出身分證明,或要求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或看來是有關證明書副本的文件時,無合理解釋而不照辦;或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修訂) (c)無合理解釋而不提供根據第(2)(c)(iii)款被要求提供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由1995年第74號第24條增補)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由1993年第63號第14條修訂)
(由1993年第63號第15條修訂)
(a)根據該條文發出;及 (b)監督信納已毀壞、遺失或被竊的證明書。
如一份看來是由監督簽署的文件,述明其附有的證明書,就是該文件中描述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的證明書的副本,則該文件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直至相反證明成立,須推定如下 —— (由1995年第74號第25條修訂) (a)該文件的簽署人是監督本人; (b)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就是該文件中描述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的證明書的真正副本;及 (由1995年第74號第25條修訂) (c)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所載事項屬實。
(a)根據第13(4)(a)條由監督修改影片; (由2021年第42號第22條修訂) (b)根據第14(1)條存放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c)根據第14(2)條保留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則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承擔。
(a)顧問津貼的支付; (b)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方式及地點; (由1995年第74號第27條修訂) (c)(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廢除) (d)根據第9條宜豁免的影片類別或種類; (e)(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廢除) (f)(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廢除) (g)標示根據第12條所訂影片級別的符號; (h)(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廢除) (ha)與根據第29A條設立的儲存庫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物品儲存於儲存庫的期限、有資格觀看、查閱或以其他方式接觸該等物品的人、觀看或查閱該等物品的手續以及規限觀看或查閱的條件(如有的話); (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增補。由1995年第74號第27條修訂) (hb)-(hc)(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廢除) (i)根據第17、18或19條向局長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j)-(k)(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廢除) (l)(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廢除) (m)文件的送達; (n)-(o)(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廢除) (p)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期間。 (由1999年第9號第12條增補)
(a)根據第9(5)或10(8)條須繳付的費用; (b)為第15B(3)條的施行而收取的費用; (由1995年第74號第27條修訂) (c)根據第15K(4)條須繳付的費用; (由1995年第74號第27條代替) (d)根據第25(2)條須繳付的費用; (da)根據第29A(2)條須繳付的費用(可為不同目的而收取不同的費用); (由1995年第74號第27條增補) (e)對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免除;及 (f)除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規例規定的事情外,更有效地實施本條例。 (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增補)
(a)凡違反根據第(1)或(2)款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該等規例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及 (b)有關該罪行的罰則以罰款不超逾第5級及監禁期不超逾6個月為限。 (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代替。編輯修訂——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由1993年第63號第18條修訂)
a)根據第9(3A)或13(4C)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由1999年第9號第13條修訂) (b)根據第15B(1)條送呈的包裝物; (c)根據第15G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d)根據第15K條送呈的宣傳資料。
(a)第(1)款所提述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是或看來是經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或是或看來是經上映影片的拷貝,以將該拷貝或看來是該儲存媒體或影片的拷貝的該拷貝與經發布或上映的版本作比較; (b)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以確定與發布有關的條件(如有的話);及 (c)在儲存庫內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由1995年第74號第28條增補。由2021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由1999年第9號第14條增補)
局長可不時安排擬備與本條例不相矛盾的檢查員指引,就檢查員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提出建議,並將該指引在憲報公布,以供參閱。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公職人員對於他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或其意是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時,真誠地辦理或沒有辦理的事情,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a)其適用情形,與該規例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的情形相同;及 (b)猶如本條例並未制定一樣。
(a)在1987年6月5日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4年版);或 (b)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0日。 **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4日。
(由1993年第63號第20條增補)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4日。 **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7日。
(由1993年第63號第21條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