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為促進及維護國民口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 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 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 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 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 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 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 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口腔健康 促進、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
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
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口腔健康、危害因子防制教育之推展及定期實施口腔檢查。
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 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口腔健康教育之推展與宣導時,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 媒體應配合推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 務。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擬議。 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之審議。 三、口腔疾病預防措施之審議。 四、口腔健康教育推展與宣導之審議。 五、孕產婦、乳幼兒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七、學童口腔保健推展之諮詢。 八、口腔癌危險因子及其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審議。 九、口腔保健用品標準及效果之諮詢。 十、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口腔保健之審議。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